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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,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”,但是“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,因破产、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”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农村村民宅基地(房基)的取得必须依法提出用地申请,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,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,报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。因此,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是非法的,更谈不上随意买卖。
1999年,国务院办公厅在《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》中规定: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,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,因而,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随意买卖,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方可转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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